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耗税的通告
为美满消耗税制度,维护税制公正一致,更好发扬消耗税引导安康消耗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耗税有关事变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纳税工具
将电子烟归入消耗税征收范畴,在烟税面前目今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发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体系,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贩卖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安装。
电子烟收支口税则号列及商品称号见附件。
二、关于征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入口)、零售电子烟的单元和团体为消耗税征税人。
电子烟消费关键征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允许证,并获得或经允许利用别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称持有牌号)的企业。经过代加工方法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交纳消耗税。电子烟零售关键征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零售企业允许证并谋划电子烟零售商业的企业。电子烟入口关键征税人,是指入口电子烟的单元和团体。
三、关于实用税率
电子烟实验从价定率的措施盘算征税。消费(入口)关键的税率为36%,零售关键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代价
征税人消费、零售电子烟的,依照消费、零售电子烟的贩卖额盘算征税。电子烟消费关键征税人接纳代销方法贩卖电子烟的,依照经销商(署理商)贩卖给电子烟零售企业的贩卖额盘算征税。征税人入口电子烟的,依照构成计税代价盘算征税。
电子烟消费关键征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产业务的,该当离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贩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贩卖额;未离开核算的,一并交纳消耗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征税人出口电子烟,实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通商入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纳税。
除上述划定外,团体携带大概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耗税征收,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实行。电子烟消耗税其他事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等划定实行。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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