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团体养老金有关团体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团体养老金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团体养老金有关团体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团体养老金实行递延征税优惠政策。在缴费关键,团体向团体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依照12000元/年的限额尺度,在综合所得或谋划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关键,计入团体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团体所得税;在支付关键,团体支付的团体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独自依照3%的税率盘算交纳团体所得税,其交纳的税款计入“人为、薪金所得”项目。
二、团体缴费享用税前扣除优惠时,以团体养老金信息办理办事平台出具的扣除凭据为扣税根据。获得人为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团体所得税劳务人为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然后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尺度内据实扣除。选择在然后预扣预缴的,应实时将相干凭据提供应扣缴单元。扣缴单元应依照本通告有关要求,为征税人操持税前扣除有关事变。获得其他劳务人为、稿酬、特许权利用费等所得或谋划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尺度内据实扣除。团体按划定支付团体养老金时,由开立团体养老金资金账户地点市的贸易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团体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与税务部分应创建信息互换机制,经过团体养老金信息办理办事平台将团体养老金涉税信息互换至税务部分,并共同税务部分做好相干税收征督工作。
四、贸易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实时对在该行开立团体养老金资金账户征税人的征税状况举行全员全额明细报告,包管信息真实正确。
五、各级财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税务、金融羁系等部分应亲密共同,仔细做好构造落实,对本通告实行历程中遇到的难和题目,实时向下级主管部分反应。
六、本通告划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团体养老金先行都会实行。
团体养老金先行都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会同财务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产业园区等已实行团体税收递延型贸易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域,自2022年1月1日起一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税收政策实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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