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展开片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事情的通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要求,持续加大片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行利用力度。经国度税务总局赞同,决议进一步扩展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征税人可吸收经过电子发票办事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畴。现将有关事变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辽宁省征税人可吸收四川省试点征税人经过电子发票办事平台开具的发票,包罗带有“增值税公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平凡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公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平凡发票(折叠票)。
二、依据推行进度和试点事情布置,经过电子发票办事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域范畴将分批扩至天下,详细扩围工夫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构造通告为准。辽宁省征税人可吸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别的事变仍依照《国度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展开片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事情的通告》(通告﹝2022﹞2号)的划定实行。
四、本通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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